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惠星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475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