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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德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德明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簡德明係門牌號碼為宜蘭縣五結鎮○○○路0 段000 號建物所有權人,明知上述建物未經許可不得增建,竟自民國103 年11月23日前之同年月某日某時許起,在上址建物增建高約4 公尺、面積約162 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嗣於103 年11月26日,嗣經宜蘭縣政府委託宜蘭縣五結鄉公所(下稱五結鄉公所)於103 年11月26日以五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勒令停工,簡德明知悉後竟仍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嗣宜蘭縣政府委託冬山鄉公所又於同年12月23日以五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再次勒令停工,簡德明知悉後仍未停止施工,經五結鄉公所於104 年5 月19日派員至現場複勘,發現仍有繼續施工而有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情形,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簡德明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宜蘭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宜蘭縣五結鄉公所送達證書影本各2 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宜蘭縣政府使用執照各1 份。
(三)照片8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在上揭土地擅自建造鐵皮結構之違章建物,經主管機關通知2 次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工,漠視建築法規維護公共安全之立法目的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管理之正確性之犯罪所生損害,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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