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和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陳錦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和洋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江和洋為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第52梯次替代役役男,曾因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經內政部役政署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以役署召字第1010080012號函核定溯及自101年3月7日停役生效,江和洋於103年4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後,因停役原因已消滅,經內政府役政署於103年5月7日以役署管字第1030008864號函核定回役,並自103年6月11日生效,另通知江和洋於103年6月11日上午10時至宜蘭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報到回役,上開回役函文由桃園縣八德市公所(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於103年5月13日送達江和洋本人。
江和洋明知其係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第52梯次替代役役男,本應於上開時間至宜蘭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報到回役,竟未於上開時間報到,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
案經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和洋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林明智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役男體格檢查表、役籍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報請核定因案停役人員名冊、內政部行政署核定回役公函、停役替代役役男回役、免予回役審查核定表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函附之回役公文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以被告本件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嫌」,惟該條之文字為「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而替代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於其未遵期報到時即已構成,而後段「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應指替代役男完成報到後有擅離職役之情形。
另參酌本條於於89年2月2日立法時之原文字為:「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明顯可見本條構成要件為「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其中之一,又本條於92年1月29日修正時,因有部分替代役男以每次擅離職役均不逾越七日之方式,規避刑事處罰,故將擅離職役日數改採累計方式計算(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立法理由),相較於原條文,本次修正僅就後段「擅離職役逾七日」部分計算方式由各次修正為累計,前段之「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並無變動,可見「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與「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應為二不同之構成要件,應無「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之情形。
本件被告雖曾在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替代役,但經內政府役政署停役後未辦理回役報到,其行為應屬「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部分應予更正。
㈡被告前曾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4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竟無故未依規定回役報到,造成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有違職役所賦予之責任,且其已有多次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前案紀錄(本院96年度宜簡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98年度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99年度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1年度桃簡字第2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職業為工,教育程度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