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16,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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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世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謝世豪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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