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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建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建忠自幼父母離異而由祖母扶養長大,現因祖母年事已高,行動亦不方便,適逢農曆年節將至,望能返家與祖母相聚,更期能在祖母有生之年不讓祖母擔心、遺憾。
況聲請人已坦承犯行,應已無羈押之原因,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李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並訊問後,認其無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執行羈押。
嗣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執行指揮書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執行前開刑期,此見卷附執行指揮書即明,本院亦已對聲請人開除羈押,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故其所提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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