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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佳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佳龍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6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佳龍前因竊盜12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七月、七月、七月、十月、四月、十月、十月、十月、八月、八月、八月;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4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四月、五月確定;
因贓物1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317號駁回抗告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99年4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5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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