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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振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振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翁振欽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所示。
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4月;
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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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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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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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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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4易 │(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4易 │(附表編號3-7經宜蘭地院104訴 │
│之刑 │ 187號合併定4月) │ 187號合併定4月) │ 186號合併定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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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4年02月03日下午5時30分許 │ 104年03月14日下午3時45分許│ 104年02月14日上午7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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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4年度偵字第854號、 │ 104年度偵字第854號、 │ 104年度偵字第1978號 │
│案號 │ 104年度偵字第1722號 │ 104年度偵字第172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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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4年度易字第187號 │ 104年度易字第187號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4年07月31日 │ 104年07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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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4年度易字第187號 │ 104年度易字第187號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4年08月27日 │ 104年08月27日 │ 105年01月2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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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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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12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12號 │ 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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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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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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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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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7經宜蘭地院104訴 │(附表編號3-7經宜蘭地院104訴 │(附表編號3-7經宜蘭地院104訴 │
│之刑 │ 186號合併定1年6月) │ 186號合併定1年6月) │ 186號合併定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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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16日下午1時36分及1 │ 104年02月16日下午2時4分許 │ 104年02月16日下午2時20分許 │
│ │時56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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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4年度偵字第1978號 │ 104年度偵字第1978號 │ 104年度偵字第1978號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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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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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5年01月25日 │ 105年01月25日 │ 105年01月2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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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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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1號 │ 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1號 │ 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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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七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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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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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7經宜蘭地院104訴 │ │ │
│之刑 │ 186號合併定1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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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4年02月24日下午4時35分許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偵查(自訴) │ 104年度偵字第1978號 │ │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4年12月31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5年01月25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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