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428,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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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嘉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嘉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嘉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1年4月1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0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19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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