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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緯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緯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卓緯仁前因犯竊盜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六三五一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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