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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清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清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清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98年12月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3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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