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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曉玲
被 告 陳怡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名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具保人陳曉玲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怡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於其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稽。
茲被告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按。
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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