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91,2016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三淇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三淇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8日後,刑期屆滿日期為108年2月22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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