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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曜庭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曜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曜庭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5年5月30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
且本案尚未審結,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5年8月30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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