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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玲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一0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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