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訴,469,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宇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被 告 林久議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17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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