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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劉啟宜
吳文魁
黃陳秀珍
黃淑敏
陳秀蘭
陳素玲
陳繡湄
吳江寶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陳惠玲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訴訟代理人 洪靜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茲訂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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