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附民,101,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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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陳慶生
被 告 游乾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傷害等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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