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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卓泱伶
被 告 林仕琦
林振鴻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3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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