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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高筱絲
被 告 范綱彥
滕中豪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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