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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龍良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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