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附民,22,201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翁維江
被 告 蔡榮爵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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