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附民,59,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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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弘廷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潘宏祈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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