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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簡漢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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