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附民,67,201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周 瑋
被 告 王昱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網路詐騙原告之手機iPhone6s一支,共新臺幣(下同)16,000元,爰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6,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