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交易,12,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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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祈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5時許至6時許,在宜蘭縣○○鎮○○街000號住處飲用啤酒4至5罐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即於同日12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前,經警攔檢並於同日13時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被告酒精呼氣濃度達每公升1.75毫克,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6年1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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