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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春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六年度調偵字第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蘇素琴告訴被告王春滿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178號
被 告 王春滿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0鄰○○○路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王春滿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下午5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五結鄉中正路3段與二結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管制號誌正常運作岔路口右轉彎時,轉彎車應停讓右側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停讓右側直行車先行即逕行右轉彎,適有夏政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五結鄉中正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直行,亦行駛至上開路口而煞閃不及,兩車因而在上開路口發生碰撞,致夏政文因而受有顱內雙側基底核出血,並呈植物人狀態之重傷害。
二、案經夏政文配偶蘇素琴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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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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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王春滿於警詢、偵訊│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夏政│
│ │之供述 │文發生車禍之經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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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蘇素琴之警詢、偵│證明被告王春滿於上揭時地│
│ │訊指訴 │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害人夏│
│ │ │政文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之│
│ │ │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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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被害人夏政文因上開車禍事│
│ │博愛醫院羅博醫診字第16│故受有前揭傷勢之事實。 │
│ │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 │ │
│ │份、羅東博愛醫院106年3│ │
│ │月9日羅博醫字第106300 │ │
│ │48號函暨所附醫師說明表 │
│ │1份、宜蘭普門醫療財團 │ │
│ │法人普門醫院106年3月15│ │
│ │日宜普醫字第106068號函│ │
│ │1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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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駕車行經上開管制號誌│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正常運作岔路口右轉彎,轉│
│ │一)(二)、車損及事故現 │彎車未停讓右側直行車先行│
│ │場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之事│
│ │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實。 │
│ │會基宜鑑字第1060000460│ │
│ │號鑑定意見書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薛植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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