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交易,15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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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騰筠
被 告 蕭光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84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蕭光吉告訴被告林騰筠過失傷害案件;

告訴人林騰筠告訴被告蕭光吉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林騰筠、蕭光吉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林騰筠、蕭光吉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848號
被 告 林騰筠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宜蘭市○市○路0段000巷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光吉 男 7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騰筠於民國105年10月8日,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宜蘭縣宜蘭市環市東路2段南往北方向直行於慢車道,蕭光吉則行走於同向慢車道白邊線旁,於同日上午5時10分許,林騰筠騎乘上述機車行經環市○路0段路○0000號旁,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蕭光吉亦應注意行人應行走於人行道,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於注意,林騰筠騎乘之機車因勾及蕭光吉手撐之雨傘,造成雙方均倒地,林騰筠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開放性傷口、右足第2、3腳趾開放性傷口、左膝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蕭光吉受有第3腰椎骨折及背部、左足踝、左手肘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騰筠、蕭光吉訴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兼告訴人林騰筠、蕭光吉之陳述,
(二)診斷證明書2紙,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及機車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林騰筠、蕭光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 鳳 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 慧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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