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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澤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吳賜燈告訴被告林澤龍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吳賜燈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349號
被 告 林澤龍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澤龍於民國105年4月30日6時15分許,騎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宜蘭縣頭城鎮台二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頭城鎮台二線130.1公里處,由外側車道右轉進入停車場,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提前貿然右轉,適有同向後方有吳賜燈騎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經上址,見狀避煞不及而發生擦撞,致吳賜燈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鎖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吳賜燈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項 │
├──┼───────────┼────────────┤
│ 1 │被告林澤龍之供述。 │固承認於上開時、地與告訴│
│ │ │人吳賜燈發生車禍,惟矢口│
│ │ │否認有過失,辯稱:伊有絕│
│ │ │對路權,是告訴人吳賜燈不│
│ │ │該騎在自行車道上等語。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吳賜燈之證│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 3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診│告訴人因車禍事故受有前揭│
│ │斷證明書。 │傷勢。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駕車行經上開路口疏未│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注意後方來車,並未讓直行│
│ │一二、交通事故 │車先行致生本件車禍事故,│
│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涉有過失。 │
│ │酒精測定紀錄表、車損及│ │
│ │事故現場照片36幀。 │ │
├──┼───────────┼────────────┤
│ 5 │交通部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被告涉有過失之事實。 │
│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5年9│ │
│ │月23日基宜鑑字第105000│ │
│ │1258號函暨其檢附之第 │ │
│ │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 │
│ │事故鑑定覆議會105年11 │ │
│ │月3日室覆字第000000000│ │
│ │2號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 淑 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 政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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