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交簡附民,48,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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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謝濬舟
被 告 林憲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憲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201號),經原告謝濬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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