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魯淑妹
朱忠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陳昌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昌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魯淑妹、朱忠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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