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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李永欽
被 告 李思旻
上列被告因一0六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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