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原交附民,3,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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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魏佩如
張麗華
被 告 陳麗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麗如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魏佩如、張麗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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