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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何芷柔
被 告 游楨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原易字第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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