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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芝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53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5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芝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53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保單號碼之要保書,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於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 復於105 年5 月27日再經修正、於同年6 月22日公布,並皆自105年7 月1 日施行。
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依新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參諸該條立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並綜合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觀刑法第219條規定即明。
是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林芝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53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保單號碼之要保書上之「郭素貞」、「邱連芳」、「邱絜儀」、「邱俊諺」之簽名及「郭素貞」之印文,均係被告所偽造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素貞、邱連芳、證人邱絜儀、邱俊諺、廖秋琴、藍麗銹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要保書影本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及印文均屬被告所偽造,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核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其餘於附表所示各該要保書姓名欄內「郭素貞」之署名,並非表示郭素貞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自無從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二)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是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為本件聲請之依據,固有未合,然無礙前述扣案物應予沒收之旨,本院亦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再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未扣案之被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保單號碼之要保書,既已交付予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而行使之,自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不符,當無從依該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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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文 件 名 稱 │ 欄 位 │偽造署押之內容│
│ │ │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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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3月6日 │達康101終身壽險 │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 │要保書(保單號碼│ │押壹枚 │
│ │ │:0000000000號)├────────┼───────┤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連芳」之署│
│ │ │ │ │押壹枚 │
├──┼──────┼────────┼────────┼───────┤
│ 2 │94年2月16日 │達康101終身壽險 │要保人簽名欄、法│「郭素貞」之署│
│ │ │要保書(保單號碼│定代理人簽名欄 │押各壹枚 │
│ │ │:0000000000號)├────────┼───────┤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連芳」之署│
│ │ │ │ │押壹枚 │
│ │ │ ├────────┼───────┤
│ │ │ │子女(1)簽名欄 │「邱絜儀」之署│
│ │ │ │ │押壹枚 │
│ │ │ ├────────┼───────┤
│ │ │ │子女(2)簽名欄 │「邱俊諺」之署│
│ │ │ │ │押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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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8月11日 │松柏長期看護終身│要保人簽名欄、被│「郭素貞」之署│
│ │ │壽險、醫療帳戶終│保險人簽名欄 │押壹枚、「郭素│
│ │ │身保險要保書(保│ │貞」之印文貳枚│
│ │ │單號碼:00000000│ │ │
│ │ │18、0000000000號├────────┼───────┤
│ │ │) │指定受益人欄 │「郭素貞」之印│
│ │ │ │ │文參枚 │
├──┼──────┼────────┼────────┼───────┤
│ 4 │96年4月15日 │新鍾情終身壽險、│要保人簽名欄、法│「郭素貞」之署│
│ │ │松柏長期看護終身│定代理人簽名欄 │押各壹枚 │
│ │ │壽險要保書(保單├────────┼───────┤
│ │ │號碼:0000000000│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絜儀」之署│
│ │ │、0000000000號)│ │押壹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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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8月11日 │松柏長期看護終身│要保人簽名欄、法│「郭素貞」之署│
│ │ │壽險要保書(保單│定代理人簽名欄 │押各壹枚 │
│ │ │號碼:0000000000├────────┼───────┤
│ │ │號)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俊諺」之署│
│ │ │ │ │押壹枚 │
├──┼──────┼────────┼────────┼───────┤
│ 6 │97年8月19日 │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要保人簽名欄、被│「郭素貞」之署│
│ │ │身保險要保書(保│保險人簽名欄 │押各壹枚 │
│ │ │單號碼:00000000│ │ │
│ │ │32號) │ │ │
├──┼──────┼────────┼────────┼───────┤
│ 7 │97年8月19日 │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 │身保險要保書(保│ │押壹枚 │
│ │ │單號碼:00000000├────────┼───────┤
│ │ │51號)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連芳」之署│
│ │ │ │ │押壹枚 │
├──┼──────┼────────┼────────┼───────┤
│ 8 │97年8月24日 │新鍾情終身壽險要│要保人簽名欄、法│「郭素貞」之署│
│ │ │保書(保單號碼:│定代理人簽名欄 │押各壹枚 │
│ │ │0000000000號)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俊諺」之署│
│ │ │ │ │押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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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5月10日 │鑫添鑫終身壽險要│要保人簽名欄、被│「郭素貞」之署│
│ │ │保書(保單號碼:│保險人簽名欄 │押各壹枚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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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9年7月18日 │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 │身險、新鍾情終身│ │押壹枚、「郭素│
│ │ │壽險要保書(保單│ │貞」之印文壹枚│
│ │ │號碼: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號)├────────┼───────┤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俊諺」之署│
│ │ │ │ │押壹枚 │
│ │ │ ├────────┼───────┤
│ │ │ │投保紀錄欄 │「郭素貞」之印│
│ │ │ │ │文參枚 │
│ │ │ ├────────┼───────┤
│ │ │ │主契約保險金額欄│「郭素貞」之印│
│ │ │ │ │文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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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9年10月20日│鍾福特定傷病終身│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 │保險要保書(保單│ │押壹枚、「郭素│
│ │ │號碼:0000000000│ │貞」之印文壹枚│
│ │ │號) │ │ │
│ │ │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絜儀」之署│
│ │ │ │ │押壹枚 │
│ │ │ ├────────┼───────┤
│ │ │ │險別種類欄、險別│「郭素貞」之印│
│ │ │ │代號欄、主契約保│文貳枚 │
│ │ │ │險金額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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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年2月15日│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 │身保險要保書(保│ │押壹枚 │
│ │ │單號碼:00000000├────────┼───────┤
│ │ │91號)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連芳」之署│
│ │ │ │ │押壹枚 │
├──┼──────┼────────┼────────┼───────┤
│13 │100年2月15日│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要保人簽名欄、被│「郭素貞」之署│
│ │ │身保險要保書(保│保險人簽名欄 │押貳枚 │
│ │ │單號碼:00000000│ │ │
│ │ │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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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年6月12日│安心無憂醫療終身│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 │保險要保書(保單│ │押壹枚 │
│ │ │號碼:0000000000├────────┼───────┤
│ │ │號)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連芳」之署│
│ │ │ │ │押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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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0年6月12日│安心無憂醫療終身│要保人簽名欄、被│「郭素貞」之署│
│ │ │保險要保書(保單│保險人簽名欄 │押貳枚 │
│ │ │號碼:0000000000│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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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0年10月19 │新安心保住院醫療│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日 │終身保險、守護一│ │押壹枚 │
│ │ │生長期看護終身保├────────┼───────┤
│ │ │險要保書(保單號│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俊諺」之署│
│ │ │碼:0000000000、│ │押壹枚 │
│ │ │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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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0年10月19 │新安心保住院醫療│要保人簽名欄 │「郭素貞」之署│
│ │日 │終身保險要保書(│ │押壹枚、「郭素│
│ │ │保單號碼:906307│ │貞」之印文壹枚│
│ │ │3773號)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 │「邱絜儀」之署│
│ │ │ │ │押壹枚 │
│ │ │ ├────────┼───────┤
│ │ │ │險別種類欄 │「郭素貞」之印│
│ │ │ │ │文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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