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撤緩,3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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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THI SOI (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423 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6 年度執聲字第248 號、106 年度執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OANG THI SOI (中文姓名:黃氏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42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已於民國106年1 月27日確定在案。

詎受刑人竟於上開緩刑期前之106 年1 月初某日某時許,復因犯未經許可入國罪,經本院於106年3 月7 日以106 年度簡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6 年3 月23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6 年1 月初某日某時許,自越南前往大陸地區後,再搭乘穩順滿66號漁船,欲至我國某海岸偷渡上岸,以此方式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嗣於106年1 月6 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宜蘭縣龜山島海域,為警當場查獲,其後受刑人經收容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並於106 年3 月31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90號判處之有期徒刑4 月,迄今仍在上開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53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90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無訛。

準此,受刑人既於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之際即遭查獲,足認受刑人於我國境內並無最後住所地可言,自難認其最後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此外,本件檢察官係於106 年4 月28日聲請撤銷緩刑,有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考,然受刑人已於106 年3 月3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迄今仍在上開監獄執行中,可徵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際,受刑人之所在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從而,本件受刑人所在地及其最後住所地既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撤銷緩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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