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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棋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世棋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黃世棋因另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已於106 年9 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6 年9 月15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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