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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玟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33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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