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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玟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5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芳儀
中 華 民 國 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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