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易,558,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慶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張學翰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國慶係位於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群力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群力公司)之負責人,游薏薽、林佳玲分別係該公司之秘書、行政助理,陳國慶因不滿該公司需要資金軋票,而游薏薽、林佳玲不願幫忙,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晚上7 時37分許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司LINE群組「三個臭皮匠」、「正義之師」內,公然傳送「錢拿回去了我幫妳們爭取到了什麼?幹妳娘什麼都要什麼都理所當然這是我借來的耶!操你祖宗十八代幹妳老師屌妳老母妳們倆個賤貨去給人幹到死算了我去借錢妳們去送錢救急我呢!不懂感恩悔改我連妳們倆個賤貨都一起收拾掉信不信順便也給妳們全家一刀斃命好了妳們知道我是誰嗎?幹!」、「給妳們最後一次機會明天中午給我滾到炒話題吃飯不然馬上給我滾幹妳們全家十八代我一起收了她們操妳娘的臭爛B 」、「拿現金來我不再忍了拿現金來救雙方空空的話我要你們全家一起ALL IN誰都一樣我的主要對手胡世寬已經中風別再懷疑我的能力我抓狂了!拿錢來炒話題我要請俞俊男吃飯我要尬票不然你們全家地獄相會吧!炒話題見拿現金來」等辱罵及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游薏薽、林佳玲文字之內容,足以貶損游薏薽、林佳玲之名譽,並使游薏薽、林佳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游薏薽、林佳玲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件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及被告陳國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對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在公司LINE群組「三個臭皮匠」、「正義之師」內,傳送內容為「錢拿回去了我幫妳們爭取到了什麼?幹妳娘什麼都要什麼都理所當然這是我借來的耶!操你祖宗十八代幹妳老師屌妳老母妳們倆個賤貨去給人幹到死算了我去借錢妳們去送錢救急我呢!不懂感恩悔改我連妳們倆個賤貨都一起收拾掉信不信順便也給妳們全家一刀斃命好了妳們知道我是誰嗎?幹!」、「給妳們最後一次機會明天中午給我滾到炒話題吃飯不然馬上給我滾幹妳們全家十八代我一起收了她們操妳娘的臭爛B 」、「拿現金來我不再忍了拿現金來救雙方空空的話我要你們全家一起ALL IN誰都一樣我的主要對手胡世寬已經中風別再懷疑我的能力我抓狂了!拿錢來炒話題我要請俞俊男吃飯我要尬票不然你們全家地獄相會吧!炒話題見拿現金來」等文字,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之犯行,辯稱:伊是賭博天才,ALL IN是來自德州就是梭哈的意思,不是要對方死的意思,伊嫉惡如仇,胡世寬是在宜蘭放高利貸,事實上伊沒有出手他就中風,但是伊沒有要在「正義之師」恐嚇別人,伊只是要恐嚇惡人,並沒有想到游薏薽、林佳玲會告伊,伊是為游薏薽、林佳玲好,並且帶領她們致富,在「三個臭皮匠」所寫的內容,是抄寫周星馳的電影,純屬玩笑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表示之所以會在「三個臭皮匠」、「正義之師」發表上述文字,其動機在於游薏薽、林佳玲先前向被告謊稱急需用錢,被告義無反顧於106 年7 月7 日至台北向朋友幫忙調新臺幣(下同)70萬元給游薏薽、林佳玲,游薏薽、林佳玲拿到錢3 天後即不來上班,加上106 年6 月30日公司資金周轉有困難,需要軋票(114,000 元),被告懇求游薏薽、林佳玲幫忙周轉,卻遭拒絕,置之不理,被告因一時情急,恐遭退票不良紀錄,因而發表上開不平之言論,但並無恐嚇及辱罵他人之意,且上開游薏薽、林佳玲所提LINE內容有斷章取義之嫌,被告平常言論即喜歡以嬉笑怒罵方式發表言論於上開群組,被告事後亦深感有欠妥當,106 年6 月30日即在「正義之師」表示「對不起啦!用那麼激烈手段,因為最後一天,我也很急耶,拜託啦!再次道歉」、「明天就要裸捐了,以後會很忙吧!總ㄟ需要你們快原諒我吧」、「許哲佑,都是你害的,快出來面對,一大早就知道,為什麼沒跟大家講,讓大家都誤會我一個人,還不敢來炒話題,是怎樣」、「原諒我吧,快來商討下一次,怎麼做比較重要,記得帶錢」,另從被告所提106 年6 月29日晚間8 時5 分LINE資料,被告即寫到「差不多要已讀了,我回我爸家去,到了就已讀,看笑話了,哈哈哈」,106 年6 月30日上午8 時9 分被告寫「注意看手機等指示,把他們裝孝維,等會見,裝可憐,很怕」,8 時10分「說你知道總ㄟ真的很厲害,你很害怕你媽媽跟她的朋友會就總ㄟ整」,又被告與游薏薽在LINE上對話,游薏薽稱「我才要拜託你別鬧,怎麼換你這樣說呢?拜託你高抬貴手好嗎?我會感激妳的,阿彌陀佛」,游薏薽又稱「放我跟佳玲一馬吧!別再這樣恐嚇威脅侮辱我跟佳玲好嗎?我們都是弱女子,但也不能這樣欺負我們啊」,被告於106 年6 月30日在LINE傳給游薏薽「帳算一算,7/5 來領錢,已讀不回就好,謝謝感恩」之內容,及被告在LINE上傳給游薏薽之配偶稱「或許方式用的不好,我現在就可以說,對不起她們,好像說了幾次,她們不原諒我,跑去警局要告我,…有一天我還是會救她們的啦,只是現在真的沒空,但這29個幹字造的口業,林北陳國慶造的起,我們先飛吧,珍重再見」,均足認被告並無恐嚇及公然侮辱的犯意云云。

經查:㈠於106 年6 月29日晚上7 時37分許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被告在公司LINE群組「三個臭皮匠」、「正義之師」內,有傳送內容為「錢拿回去了我幫妳們爭取到了什麼?幹妳娘什麼都要什麼都理所當然這是我借來的耶!操你祖宗十八代幹妳老師屌妳老母妳們倆個賤貨去給人幹到死算了我去借錢妳們去送錢救急我呢!不懂感恩悔改我連妳們倆個賤貨都一起收拾掉信不信順便也給妳們全家一刀斃命好了妳們知道我是誰嗎?幹!」、「給妳們最後一次機會明天中午給我滾到炒話題吃飯不然馬上給我滾幹妳們全家十八代我一起收了她們操妳娘的臭爛B 」、「拿現金來我不再忍了拿現金來救雙方空空的話我要你們全家一起ALL IN誰都一樣我的主要對手胡世寬已經中風別再懷疑我的能力我抓狂了!拿錢來炒話題我要請俞俊男吃飯我要尬票不然你們全家地獄相會吧!炒話題見拿現金來」等文字,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證人游薏薽、林佳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復有LINE翻拍照片附卷可參(見106 年度偵字第4725號卷第16頁、第18頁至第20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 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參照)。

觀諸被告傳送LINE訊息內容「妳們倆個賤貨去給人幹到死算了我去借錢妳們去送錢救急我呢!不懂感恩悔改我連妳們倆個賤貨都一起收拾掉信不信順便也給妳們全家一刀斃命好了妳們知道我是誰嗎?」、「給妳們最後一次機會明天中午給我滾到炒話題吃飯不然馬上給我滾幹妳們全家十八代我一起收了她們」、「拿現金來我不再忍了拿現金來救雙方空空的話我要你們全家一起ALL IN誰都一樣我的主要對手胡世寬已經中風別再懷疑我的能力我抓狂了!拿錢來炒話題我要請俞俊男吃飯我要尬票不然你們全家地獄相會吧」等語,乃係以加害游薏薽、林佳玲之生命、身體之事通知游薏薽、林佳玲,衡酌社會一般觀念,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均能理解上開文字意涵,並將因而心生畏怖恐懼,是本件證人游薏薽、林佳玲迭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等因看到上開訊息內容而感到害怕等語,核與常情無違。

再稽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辯護狀亦稱:游薏薽、林佳玲先前向被告謊稱急需用錢,被告於106 年7 月7 日至台北向朋友幫忙調70萬元給游薏薽、林佳玲,游薏薽、林佳玲拿到錢3 天後即不來上班,加上106年6 月30日公司資金周轉有困難,需要軋票(114,000 元),被告懇求游薏薽、林佳玲幫忙周轉,卻遭拒絕,被告因一時情急,恐遭退票不良紀錄,因而發表上開不平之言論等節,益徵被告係因認證人游薏薽、林佳玲拒絕調現,故對證人游薏薽、林佳玲心生不滿之情緒,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傳遞恫嚇證人游薏薽、林佳玲之旨,以達使證人游薏薽、林佳玲心生畏懼之目的,縱被告事後對證人游薏薽、林佳玲未為如前揭訊息所示之加害行為,亦無礙於其前揭所為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事實。

準此,被告上開犯行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至為明灼,被告前揭所辯,洵不足採。

㈢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三個臭皮匠」、「正義之師」群組成員分別有4 人、10人,此據證人游薏薽、林佳玲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則被告在上開LINE群組中留言文字,使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點閱瀏覽,已處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或並聞之狀態,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

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查被告前揭留言中所寫「錢拿回去了我幫妳們爭取到了什麼?幹妳娘什麼都要什麼都理所當然這是我借來的耶!操你祖宗十八代幹妳老師屌妳老母妳們倆個賤貨」、「操妳娘的臭爛B」,此等語詞,以其文字觀之,以一般人的理解都可解讀其文意是辱罵證人游薏薽、林佳玲,依據社會一般通念,均屬嘲諷、蔑指他人人格低劣之言語,帶有鄙視、不屑之意味,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受到屈辱及難堪,是被告在LINE群組中,用上開文字對證人游薏薽、林佳玲加以謾罵,自足以貶損證人游薏薽、林佳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當屬侮辱人之言語,殆屬無疑。

㈣至於證人即被告之配偶林思嫻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伊是106 年7 月20日任職群力公司,擔任總經理特助,伊不認識林佳玲、游薏薽,伊有看過「三個臭皮匠」、「正義之師」中被告所寫的內容,被告純屬開玩笑,根本沒有造成恐嚇的動機,被告平常都是喜歡開玩笑,他是性情中人云云(見本院卷第189 頁背面至第190 頁背面),然證人林思嫻係被告之配偶,於案發之106 年6 月29日晚上7 時37分許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尚未任職群力公司,對於被告與證人林佳玲、游薏薽當時之工作情況並不知悉,自無從僅因事後觀看該等文字,又因其與被告係配偶之親密關係,即認定被告上開文字內容並無恐嚇、侮辱他人之意,證人林思嫻之證述,並無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

被告於106 年6 月29日晚上7 時37分許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多次發表上揭恐嚇、侮辱言論之犯行,主觀上僅有單一犯罪決意,客觀上又於時、空密接之狀態下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同一犯罪行為之數次接續實施,而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等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又同時恐嚇、公然侮辱游薏薽、林佳玲2 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處恐嚇危害安全罪。

審酌被告已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因認告訴人游薏薽、林佳玲不提供公司資金協助,而與告訴人游薏薽、林佳玲發生爭執,卻不思以理性之方式溝通處理,率然以傳送加害生命、身體之事等訊息予告訴人游薏薽、林佳玲之方式,恐嚇告訴人游薏薽、林佳玲,使告訴人游薏薽、林佳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於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群組,以不雅之文字貶損告訴人游薏薽、林佳玲之聲譽,顯未能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所為實有不當,犯後猶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致告訴人游薏薽、林佳玲所受名譽損害程度及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房仲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優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