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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文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49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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