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易,651,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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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文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邱文田為索其為告訴人林明發處理債權之佣金,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5時46分,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林明發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商討,因不滿告訴人林明發以三字經對其辱罵,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告訴人林明發恫嚇稱:「你今天如果讓我看到,我真的會打死你我跟你講。」

等語,以加害生命之事,對告訴人林明發恐嚇,導致告訴人林明發因而心生畏懼。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行為人之意思表示該當將來惡害通知之恐嚇範疇與否,須綜合評價所傳達內容,依客觀上尋常通念認構成威脅者,始足當之,斷不能祇以意思表示接收方主觀感受為準,否則成罪關鍵將取決於相對人一念之間,絕非法安定性暨刑罰謙抑原則可許。

三、公訴人認被告邱文田涉有上開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告訴人林明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恐嚇電話側錄檔案光碟、對話譯文等,為其論述之依據。

四、訊據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但否認有何恐嚇之犯意,辯稱:只是爭吵而已,沒有恐嚇的意思,而且告訴人也沒有畏懼。

經查: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業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核與告訴人林明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恐嚇電話側錄檔案光碟、對話譯文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起訴書雖認被告是基於恐嚇之犯意,但以被告與告訴人的對話譯文內容可見(見附件),本次通話是告訴人主動打電話給被告商談有關催討債務的事情,在被告告知告訴人還沒有去收債務後,兩人即開始互相對罵,於對罵後,被告於電話中對告訴人說:「你今天如果讓我看到,我真會打你死我跟你講」,之後告訴人雖然表示要馬上去報警,但兩個人還是持續在電話中爭執,告訴人還對被告表示:「罵三字經犯什麼罪?罵三字經沒罪,你說要打死我,最好」,被告於聽到告訴人要去報警後,還反唇相譏:「你有可能錄音嗎?你腦袋扒代扒代(台語),你有這麼厲害嗎?」,綜觀二人對話全文,本院認這只是被告與告訴人在電話中互相爭吵的言語,難以認定被告的恐嚇的犯意,且以告訴人回答的言語及口氣,也看不出來告訴人有因此心生畏懼。

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稱被告要向他要4成的債務佣金,因為拒絕被告所以才發生口角,被告有向他說老大是羅東的角頭等語(見警卷第2頁、106年度偵字第6397號卷第9頁背面),但於錄音譯文中完全沒有這些內容,難以告訴人單一指述即認定其所述屬實。

五、綜上所述,本院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對被告是否有恐嚇的犯意,以及告訴人是否因此心生畏懼,均有合理之可疑。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涉犯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邱文田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附件:錄音譯文
邱文田(邱)林明發(林)
邱:喂,阿發,怎樣?
林:你找我要做什麼?
邱:我哪有找你啦?
林:你打簡訊,然後又……
邱:好啦,那你說現在要做什麼就好了啦。
林:是我在問你要做什麼?你還問我要做什麼。
邱:我是要問小兔有沒有拿錢給你?阿春去收的,不是你去收的?
林:我不要跟你說話,你講話很沒有信用。
邱:誰說我沒有信用啊?誰說的?
林:你說你上禮拜要去收,有去收嗎?
邱:我就跟你說他說再過兩天,我沒有跟你說嗎?
林:那你何必去替人家討債?
邱:不然我是要把人家逼死嗎?你白痴喔。
林:幹你娘雞掰,你罵我白痴做啥?
邱:不是啊,我就說他兩天後才有錢不對嗎?
林:不對啦,恁爸要跟人家討債,說什麼時候就什麼時候啦。
邱:你是要把人打死嗎?人家就沒錢你要把人打死嗎?討債是這樣討的嗎?
林:不然你憑什麼跟人家討?你去跟人家討,約什麼時候就什麼時候。
我有一筆40萬的,他說不要給我抽,沒有一次收齊不要給我抽。
邱:就算討債,我也是要跟人家寬限一點日期。
林:寬限你的頭啦,那我何必叫你去討,我自己去討就好了啊,何必叫你去。
邱:他就說現在沒錢,你是要把他打死嗎?
林:你如果要分期你就不要接這個case嘛。
邱:你真的是臭俗辣耶。
林:幹你娘雞掰,你罵我臭俗辣。
邱:你今天如果讓我看到,我真會打死你我跟你講。
林:我現在馬上去報警,我現在馬上去報警。
邱:你實在有夠白目的耶。
林:你說要打死我嘛,我現在就去報警。
邱:你去報,你有錄音嗎?
林:有。
邱:我會說你罵我三字經,妨害名譽。
林:罵三字經犯什麼罪?罵三字經沒罪,你說要打死我,最好。
邱:沒關係啊,你拿證據出來啊。
林:我拿錄音給警察聽就好了啊。
邱:你有可能錄音嗎?你腦袋扒代扒代,你有這麼厲害嗎?林:你試試看,我等等馬上去報。
邱:去報,去報。
林:好,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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