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智易,9,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廷兆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747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3月28日11時1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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