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儒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信儒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另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五月、三月、三月確定;
嗣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就前揭有期徒刑三月(100年度簡字第818號)、四月(100年度易字第293號)、五月(102年度易字第303號)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就其餘有期徒刑五月、三月、三月(102年度易字第303號)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104年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陳信儒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1日下午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位於宜蘭縣○○市○○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於同日下午5時38分許,徒手竊取店長黃中信所管領置放於超商店內商品架上價值共新台幣(下同)198元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2組,並另行拿取「星城-惡魔天使包」遊戲光碟1組,得手後於前往櫃臺結帳途中,將「老子有錢」遊戲光碟2組置入褲子左側口袋內為掩飾,僅結帳購買「星城-惡魔天使包」遊戲光碟1組及另行請託店員陳靖昀操作機台購買之遊戲點數即行離去。
嗣黃中信發現遭竊後報警並提供現場監視器畫面,另經警調閱沿路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儒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警詢卷第1至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統一超商店長黃中信、證人即統一超商店員陳靖昀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詢卷第7至13頁),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翻拍畫面25幀、現場照片7幀在卷可佐(見警詢卷第15至31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涉犯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於104年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詐欺前科,素行不佳,仍未知警惕,因一時貪念,任意行竊,而侵害被害人財產,並衡酌被告所竊得之物品價值約新臺幣198元(被害人黃中信於警詢自陳,見警詢卷第8頁)之價值,且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第17頁可佐),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警詢自陳)、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警詢自陳),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予沒收或追徵之諭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案發後已前往被害人所任職之統一超商向被害人道歉並賠償損失,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可認被告已賠償本案竊盜之犯罪所得,被害人之損害已獲滿足,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可預期將使被告另行面對刑事追徵執行程序,而再生將來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及經濟上困頓,徒耗公益資源,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