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簡上附民,5,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簡志豪
被 告 何鎮維
王耀南
林金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金色被訴贓物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簡志豪對被告林金色及其餘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被告何鎮維、王耀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