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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富禾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珍
送達代收人 王重凱
被 告 鄭天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簡字第六八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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