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聲,312,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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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國恩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8月16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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