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聲,329,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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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于凉(原姓名黃秋燕)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于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于凉因偽造文書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58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于凉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十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於105年4月12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3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582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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