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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諶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諶俊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諶俊凱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之所示。
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犯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刑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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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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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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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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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附表編號1-2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附表編號3至9經臺灣宜蘭地方 │
│之刑 │院103簡413號合併定5月) │院103簡413號合併定5月) │法院103訴154號合併定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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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3年04月02日 │ 103年04月16日 │ 103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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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3年度偵字第1912號 │ 103年度偵字第1912號 │ 10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3年度簡字第413號 │ 103年度簡字第413號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 │ 號 │ │ │ 200、239號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3年06月30日 │ 103年06月30日 │ 103年10月14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3年度簡字第413號 │ 103年度簡字第413號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 │ 號 │ │ │ 200、239號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3年07月24日 │ 103年07月24日 │ 103年11月03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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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否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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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15號 │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15號 │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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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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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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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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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至9經臺灣宜蘭地方 │(附表編號3至9經臺灣宜蘭地方 │(附表編號3至9經臺灣宜蘭地方 │
│之刑 │法院103訴154號合併定3年6月) │法院103訴154號合併定3年6月) │法院103訴154號合併定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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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3年01月18日 │ 103年03月26日 │ 103年0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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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 10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 10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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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 │ 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3年10月14日 │ 103年10月14日 │ 103年10月14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 │ 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3年11月03日 │ 103年11月03日 │ 103年11月03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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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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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35號 │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35號 │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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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七 │ 八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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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至9經臺灣宜蘭地方 │(附表編號3至9經臺灣宜蘭地方 │(附表編號3至9經臺灣宜蘭地方 │
│之刑 │法院103訴154號合併定3年6月) │法院103訴154號合併定3年6月) │法院103訴154號合併定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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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3年03月05日 │ 103年03月18日 │ 103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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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 10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 10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 │ 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3年10月14日 │ 103年10月14日 │ 103年10月14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103年度訴字第154、199、 │
│ │ 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200、239號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3年11月03日 │ 103年11月03日 │ 103年11月03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35號 │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35號 │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35號 │
└──────┴──────────────┴──────────────┴──────────────┘
┌──────┬──────────────┬──────────────┬──────────────┐
│編 號│ 十 │ 十一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竊盜 │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曾否與他罪合│ │ │ │
│併定其應執行│ 否 │ 否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04月11日 │ 103年02月16日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自訴) │ 104年度偵字第1453號 │ 104年度偵字第1606號 │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4年度簡字第191號 │ 104年度簡字第369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4年05月01日 │ 104年06月15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4年度簡字第191號 │ 104年度簡字第369號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4年05月25日 │ 104年07月13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算壹日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62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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