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聲,69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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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 人 廖偉婷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106年度執字第2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廖偉婷因被告廖偉婷犯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廖偉婷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偉婷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由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廖偉婷本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未在監在押,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即具保人到署接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83號案件之執行,並通知被告即具保人如未到案執行、逾期如逃匿則依法沒入保證金,被告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拘提被告未獲,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6年刑保工字第0000000002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拘提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函檢還之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

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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