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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建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建昌之父親在監執行,家中事務及2個女兒目前均由年近70歲的母親照料,因聲請人之前生意失敗,親友、鄰居天天上門討債,母親不堪負荷,2個女兒也身陷恐懼之中,請准予被告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後多次為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未居住在戶籍地址,四處租房子居住,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6年9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居無定所,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
至被告上開所指,尚非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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